辅酶Q10等5种功能类保健食品原料备案需要注意那些问题呢?
1.辅酶Q10等五种原料作为首批功能性原料,其产品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各原料的技术要求,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料全项目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原料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出具结论。各原料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进行。
2. 提供经中试及以上规模的工艺生产的三批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等检验报告。如果备案企业拥有自检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检验。
3. 按照备案人拟定的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方法等进行检测,出具三批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的合法资质检验机构,应与2项中检验机构不是同一检验机构。如果2和3项检验报告为同一检验机构出具,则应为不同的三个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4.仅可使用各原料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中对应的“可用辅料”名单中的辅料。维生素C、维生素E作为辅料时其用量应该符合现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如使用包衣预混剂的,应符合《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的有关要求。目前,《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尚未正式发布。
5.此次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的保健功能,是基于2003年发布《保健食品检验与技术评价规范》和2012年发布的抗氧化等九个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对应的保健功能声称。如功能声称发生调整,本目录中的保健功能也将相应调整。